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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 推动乡村振兴

时间:2019-12-04 人阅读 评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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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也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矛盾逐渐显现,城乡分割、乡村产业“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等问题日益凸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辅助和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与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对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提升农业整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助推乡村振兴与高质量发展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对现阶段推动我国乡村振兴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意味着在今后很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还是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方式。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必须协调好小农户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扶持小农户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节本增效,将分散的小农户融入到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之中。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连接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关键,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的决定性因素。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三次产业在农村经营主体之间的交叉融合,在共同的利益联结下形成新型经营主体,延伸并完善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全产业链的优化升级。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优化分散经营农户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发挥小农户生产的优越性,通过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优势互补,提升整体农业的经济效益。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本质上是农村与城市产业发展的有机链接与有效互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打通城乡产业互动的重要渠道,沟通城乡产业关联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助于打破城乡边界,提高城乡互动水平,加快城乡生产要素、信息和资源的流动与重组,从空间上改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助推农业吸收现代工业化成果,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城乡产业深度融合。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农业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通过整合信息、资金、技术、营销、金融等资源,引导小农户融入社会分工体系,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价值增值环节嵌入到农业生产过程。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细分,又为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不断衍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此同时,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的不断涌现,各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之间的多元互动、优势互补,将逐步形成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平台,进而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尚未满足现代农业建设需要

  7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相继建立起水利、气象、农机、农技、林业、畜牧等服务机构,以及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服务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开启市场化改革,部分服务职能推向市场,多元化经营性服务主体逐步涌现。随着农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现代化农业发展成为必然趋势,但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仍然不足,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推动效应尚不明显。

  一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尚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规模和占农业产值比重逐年增加,单位面积拥有的农机动力、科技力量、农业投入不断提升,但相比发达国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从地区之间的发展情况看,东部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和农业服务支出占比明显高于西部和中部地区。从农业生产性服务投入结构看,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大宗作物耕种收环节,对于产前或产后的信息传输、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品牌打造、金融保险等服务明显不足。

  二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需对接水平不高。农业生产性服务作为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黏合剂”,必须尽可能适应小农户多元化的需求。在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的背景下,农业现代化建设催生了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旺盛需求。当前面向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农企等新型主体提供的服务日渐丰富,但面向小农户的服务内容、手段和方式相对单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度较低。此外,农机推广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老化也制约着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融合度不高。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大致分为农业专业型或综合性服务公司、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供销合作社、村级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类专业大户5类。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环节适应不同的服务主体,各地区应结合本地的农业特点、特色产业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适合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通过各类主体共同合作、功能互补,优化资源配置和农业产业结构。近几年,我国各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发展迅速,但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合作、融合度不高,尤其是传统服务主体与新型服务主体之间联合协作的动力不足,致使服务效率大打折扣。

  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好四个着力点。

  第一,树立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理念,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战略地位。深刻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关系的引擎,是农村产业和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发展的切入点,提升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战略定位。

  第二,改善农业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力度。建立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农业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体系效率,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着力解决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动服务组织利用大型农机具、生产厂房、农田水利设施等抵押融资,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发展。

  第三,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通过搭建统一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环节的合理发展。通过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活跃农机、农技、包装、储运、加工、销售、市场等服务信息交流,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针对不同地区的农业结构和特色农业,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发展贯穿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同时,发挥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切实解决小农经济成本高、“一家一户办起来不合算”等问题。

  第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促进传统服务主体与新型主体协作联动。发挥供销合作社、邮政系统、国有粮食企业等传统服务组织的网络优势,延伸服务网络,挖掘创新潜力,拓展业务范围,不断增强农业生产性服务能力;鼓励传统服务组织主动对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示范企业、示范合作社等新型服务组织,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模式。引导各类主体协作联动,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网络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更好满足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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