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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时间:2025-05-07 9914人阅读 0评论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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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自诞生之日起,我们党就致力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通过百年探索创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符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指明方向

  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一贯追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即使用了“共同富裕”概念,毛泽东对其进行了解释,“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强调,我们要“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胡锦涛提出,要“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可见,共同富裕是我们党历届领导人所倡导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写进我们党的执政目标: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重申:到2035年,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我们党关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思想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收入分配制度的逐步建立促进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改善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核心,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列宁将其概括为按劳分配。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当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因此我国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需要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这就决定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多样性。可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们党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断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在促进劳动参与分配方面,在农村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镇,企业逐步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了全国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层面公开发布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国家、省、市三级调查发布体系基本形成,市场价位信息对工资分配的引导功能得到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初步建立;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欠薪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工资拖欠得到有效遏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全面实施,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增加农民劳动收入。在促进要素参与分配方面,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断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逐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不断走向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和推进实施,使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由“扁圆柱型”(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向“金字塔型”转变。突出表现在:一是不断做大经济总量。202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1349084亿元,相对1978年增长了约366倍(不考虑价格因素),年均增速约10%,经济总量在世界的排名从1978年的第11位,上升到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一直保持至今。二是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党的十八大后,我们党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到2020年底,我国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三是培育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据相关研究和估算,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已超过4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30%左右,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四是催生一批先富地区和先富人群。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平均主义、激发经济活力,我们党推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了一系列区域发展战略,如设立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等,对这些地区给予政策优惠和资源倾斜,使其凭借地理优势、产业基础和政策支持,吸引大量资金、技术和人才,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先富地区,如深圳就是从小渔村发展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典范。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一些人通过创业、技术创新、管理才能等获得丰厚回报,成为先富人群。先富地区和先富人群的催生,为其他地区和其他人群蓄积了帮扶源泉、经验借鉴和发展动力。

  进一步改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尽管我们党领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做出新成效,但由于受历史的和现实的、客观的和主观的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新时代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背景下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分配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严重。

  不充分突出表现在两个比重(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及居民收入尚待提高。2022年,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为62.2%,相对于2010年的57.1%,提高5.1个百分点,但仍显著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新兴市场国家平均水平。相对一些发达经济体,我国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也偏低。2022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为52.75%,这一比重偏低连带导致职工工资水平低、居民收入低。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存在一定差距;从国际情况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情况看,制造业工人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不相匹配。2023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18元,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居民收入低,会影响内需消费,抑制内循环及经济增长。因此,近些年我们党领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提高两个比重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逐步提高”到“努力提高”,充分反映了提高“两个比重”对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不平衡突出表现在收入分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群体之间差距大,集中反映在综合体现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长期处高位水平。就城乡差距而言,202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91元,城乡收入比为2.39∶1,呈持续缩小趋势,但仍高于发达国家;城乡收入相对差距缩小但绝对差距扩大。收入差距过大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此,近些年我们党领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向收入分配差距宣战。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任务目标,从“逐步扭转”到“缩小”,既反映了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顽固性,也体现了我们党解决此问题的意志和决心,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必过的“门槛”。

  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新时代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改革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是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宏观的劳动联合体分配制度和健全微观的个体劳动分配制度。完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本质上讲就是完善按要素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完善按劳动要素分配制度和健全按资本要素分配制度。

  首先,完善宏观的劳动联合体分配制度。宏观的劳动联合体分配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劳动联合体(国家为最高层级、最大规模劳动联合体),以其提供的联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通过市场、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对联合劳动总产出进行公平分配(确定劳动报酬占比)的系列制度的总称。完善该类制度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社会保障、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加大对个体劳动的分配力度或采取鼓励劳动联合体加大个体劳动分配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两个比重”。

  二是处理好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障标准和各类经营主体劳动报酬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健全全体国民特别是低收入和重点群体分享人工智能等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红利的机制,促进健全居民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是处理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及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就城乡之间而言,建立以城带乡、以工补农机制,促进新时代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着力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就地区之间而言,通过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建立东部地区支援中西部地区和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机制,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着力提高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就行业之间而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消除行政性垄断,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建立健全产品定价及收益分享机制,限制其收入过高及过快增长;通过战略重组、政府采购、技能培训、技术帮扶、金融和高端人力资源支持等手段改造升级传统产能,促进长期经济效益欠佳、劳动者增资困难的产业或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着力提高低收入行业收入水平。就单位之间而言,重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业孵化园政策及金融支持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改善经济条件,提高收入分配能力和劳动者收入水平。

  四是处理好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之间的协调配套关系。初次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收入分配差距难以避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强化再分配功能,还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通过税收减免、补贴和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参与慈善事业,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和谐共进双局面的形成。

  其次,健全微观的个体劳动分配制度。微观的个体劳动分配制度是指劳动联合体以个体劳动提供的劳动质量和劳动数量为依据,通过市场或参照市场向个体劳动公平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系列制度的总称。一是破除城乡劳动条件差别,确保起点公平。当前,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导致城乡个体劳动条件差别巨大,这是导致城乡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努力破除城乡个体劳动条件差别,畅通城乡居民自由流动,实现劳动条件公平。二是强化城乡个体劳动人力资源开发,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群体及低收入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个体劳动效能及收入水平。三是改进和完善个体劳动组织方式。当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个体劳动组织方式存在着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分散经营、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需要。应改进组织方式,如组建现代混合所有制农场经营模式,以实现农村个体劳动的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村个体劳动效能及农民收入水平。指导和推动城镇个体劳动组织方式的优化和调整,促进提高城镇个体劳动生产率。四是改革完善个体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计量考评及付酬机制。城乡偏见、脑体偏见、身份歧视、性别歧视等均违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公平分配原则,消除各种偏见和歧视、完善个体劳动计量考评及付酬机制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

  再次,完善按劳动要素分配制度。按劳动要素分配制度是指根据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确定其收入分配的系列制度的总称。完善该类制度要分三种情况考虑。一是针对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要素,确定其分配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劳动要素新创造的价值不能全部用于劳动者个人分配,而应按贡献值权重及可分配额大小,结合国家法律、历史惯例及市场行情,合理设置国家、经营主体及劳动者个人的分配权重。此类劳动要素分配的关键是贡献值权重的评估确认及分配权重的安排,主要由资本主导者和人力资本拥有者协商确定,国家应健全有关协商规则,确保协商公平合理。对于富含新质生产力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紫领”人才,适度加大分配权重,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针对普通劳动要素,其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但实践中双方地位不平等,劳方相对弱势,协商很难公平合理。为此应鼓励和强化集体协商,加强集体协商立法,规范集体协商流程,提高其权威性和法律地位。国家应健全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为有效开展协商提供参考。三是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要素,其人力资本含量不高,法律规制不足,劳动权益易受侵害,收入普遍较低。应将此类劳动要素纳入集体协商范围,提升其要素价格确定中的话语权;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改进完善劳动要素成果计量考评及付酬机制,切实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

  最后,健全按资本要素分配制度。资本要素促进财富积累具有乘数效应,调动资本要素积极性,对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健全按资本要素分配制度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将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纳入集体协商范畴,避免资本要素分配侵蚀劳动要素分配。二是完善资本要素贡献评估确认机制,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仅限市场认可的新增价值,且需要按照资本要素投入的行业属性设置一定沉淀期,沉淀期过后的资本贡献值方可作为分配基数。三是合理设置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权重,可以结合国家法律和历史惯例,以资本要素投入行业平均资本回报率为参照,按照单位内部资本要素分配占比增幅低于劳动要素分配占比增幅等原则合理确定分配权重。四是强化资本要素所有者社会责任,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生态治理、民生建设、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增强资本要素所有者的社会认可度和荣誉感,促进资本要素所有者参与财富分配的同时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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