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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调研综述

时间:2017-02-20 人阅读 评论
来源:人民政协报

  

  在调研组参观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时,万鄂湘指出,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也是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近年来却常常被贴上“不文明”的标签。这种“尴尬”从何而来?文明与立法之间,是否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何让我国的社会文明之路走得更加顺当?2016年,不走斑马线、不排队、随地吐痰、随手扔垃圾、随意抽烟……这些看似不文明的“小事”,成为了民革中央一整年操心的“大事”。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通过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紧扣全面依法治国的脉搏,切中我国发展的实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此,民革中央正式启动了“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的调研,开始了寻找答案之旅。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论述,更加坚定了民革中央围绕这一议题深入调研,力争做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维护者的决心。

  一场横跨12省份的调研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在民革中央看来,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社会普遍文明程度还有很大提升空间———除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习俗、城乡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行为规范刚性缺失、立法不够精准是社会文明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6年初,民革中央成立“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调研组,由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带队,先后赴陕西、山西、四川、上海、吉林等地开展调研。万鄂湘指出,社会法治是民革参政议政的重点领域之一,在赴多地调研的基础上,民革中央提交了《关于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把推进精准立法和全民守法与地方立法工作有效结合,以治理陈规陋习、环境保护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为突破口,努力提高公民参与热情,找到立法平衡点,切中百姓关注,使地方立法过程成为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普法教育过程,让法律法规能真正执行到位,使守法意识深入人心,靠法治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随后,该《建议》得到4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重要批示。去年10月11日,为落实批示精神,民革中央调研组又赶赴湖北、河南、安徽、山东、湖南、江西、福建等地继续深化调研,旨在进一步吃透问题,提出更加务实的建议。就在调研组启程当天,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让民革中央的调研更具现实意义。“指导意见的出台也让我们的调研更有信心和动力。”民革中央调研部负责人的话,代表了调研组成员的共同心声。

  “如何以法治建设促进社会文明?”“如何看待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如何让民众真正参与立法、监督执法?”“各地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历时近一年,横跨12个省份,调研组忙碌奔走,马不停蹄。每到一处,调研组都认真询问,积极与地方有关单位负责人、律师、学者座谈,获取一线的材料和建议,并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梳理总结。“民革中央此次调研找准了立法与促进社会文明的结合点,切中了我国文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于依法促进社会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在会见调研组时如是评价。

  为更加广泛听取建议,2016年11月16日,民革中央还积极向民革党内外专家学者“借脑”,邀请多位法学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展开专题研讨。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为主,侧重从法理角度探讨论证,正是此次研讨的一大特色。

  社会文明不彰的背后

  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也是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我国历来讲究伦理和道德,相比较而言,法治是短板。

  民革中央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强调法治政府的概念较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文明法治建设关注不够。地方立法不够精准,设区的市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地方法规规章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不足,“法不责众”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以法治促进社会文明、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实招不多,缺乏更多如“酒驾入刑”这样鲜明警示的好办法。

  国际上普遍认为,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得益于其较高的法治水平。如日本《废弃物处理法》明确规定个人乱丢垃圾处以5年以下徒刑并罚1000万日元罚金;新加坡明确40余种罪名适用鞭刑,包括一些轻罪如涂鸦等,且执法必严,对外国人也一视同仁,连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求情也不能豁免。

  我国社会文明不彰的背后,正是精准立法的缺失。

  走访越深入,调研组越感到课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革中央呼吁,通过精准立法、带动全民守法、促进社会文明,切实推进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优秀传统道德理念良性互动。

  欣慰的是,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在法治建设上积极作为,形成了很多好的经验。当前,已有深圳、武汉、杭州、青岛等多个城市就文明行为立法,宁波等城市也进入了立法阶段。“比如,2013年3月,深圳颁布实施了我国首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公共场所插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将通过立法惩处。2015年初,深圳第四次夺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可以说,深圳的文明建设,法治手段功不可没。”调研组在分享各地经验时举例说明。

  有良法方能享文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走访过程中,调研组了解到,对文明行为立法,各地仍有担心,难执行怎么办?怎么罚?怎么监督?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国家层面的立法原则性较强而处罚标准较难统一。民革中央建议,充分发挥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作用,促进社会文明。由市级地方立法规范城市管理,解决本地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机关的精准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为什么酒后驾车行为能得到有效禁止?恰恰得益于酒驾入刑立法的精细和处罚标准的明确,消除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

  不是每个人都是道德模范。在民革中央看来,公民社会行为如果仅仅依靠道德约束,规则规范弹性空间太大就难有实效。对于随地吐痰、在禁烟区抽烟、插队、大声喧哗、在景区乱涂乱画、违章停车、乱转弯、乱掉头等不文明陋习,应明确具体惩戒标准,将公民社会行为文明规范纳入法治轨道。

  精准立法讲究的是“精”和“准”。值得一提的是,民革中央提交的《建议》也在精准上下功夫,注重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记者注意到,为促进立体的、全方位的法治建设,民革中央专门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路径:一是立法先行,由部分有立法权的市人大针对市民反映最突出的几条陋习进行地方立法,把法律的惩戒标准公示给市民,明确违法的后果责任,并切实解决“法不责众”问题和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二是行政机关配套跟进相关设施建设,执法部门文明执法,通过手机和互联网技术,畅通公民监督的渠道,形成法治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和配合;三是总结推广,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示范点评选,升华总结立法、行政、执法、普法等方面经验,在更大范围内予以推广。

  调研,绝不止步于调研。

  记者了解到,2016年11月下旬,在综合多方意见基础上,民革中央还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等方面,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文明促进条例(示范文本)》起草工作,积极探索第三方立法,力争为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

  一万句狠话,不如法律的严格执行。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精确立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才是民革中央此次调研的本意和初衷。接下来,民革中央将利用“民革e家”等平台发动民革党员投票选出最应通过立法解决的不文明陋习,并组织研究论证,为科学立法继续建言献策。

  正如万鄂湘在民革十二届十六次中常会上所言:“民革要深入研究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工作,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推进法治促进社会文明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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